(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 凭证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四章 档案的使用和宣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档案治理,规范档案网络、整理事情,有用;ず褪褂玫蛋,提高等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效劳,制订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网络、整理、;ぁ⑹褂眉捌浼嗍又卫碓硕,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已往和现在的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小我私家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运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涯价值的种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差别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事情的向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档案事情,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将档案事业生长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生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水平相顺应。
第四条 档案事情实验统一直导、分级治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清静,便于社会各方面的使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实力、政党、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さ蛋傅囊逦,享有依法使用档案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手艺立异,增进科技效果在档案网络、整理、;ぁ⑹褂玫确矫娴淖陀τ,推动档案科技前进。
国家接纳步伐,增强档案宣布道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勉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相助。
第七条 国家勉励社会实力加入和支持档案事业的生长。
对在档案网络、整理、;ぁ⑹褂玫确矫孀龀鐾怀鲂⑺车牡ノ缓托∥宜郊,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分主管天下的档案事情,认真天下档案事业的统筹妄想和组织协调,建设统一制度,实验监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情,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和指导。
州里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职员认真治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职员认真治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凭证档案治理需要,在职责规模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营业事情。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种种档案馆,是集中治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认真网络、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各自分担规模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增强档案事情人才作育和步队建设,提高等案事情职员营业素质。
档案事情职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遵法,具备响应的专业知识与手艺,其中档案专业职员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评定专业手艺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十二条 凭证国家划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档案事情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涯价值的下列质料,应当纳入归档规模:
(一)反应机关、整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运动的;
(二)反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谋划和效劳运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应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效劳运动的;
(四)反应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运动、经济科技生长、社会历史面目、文化习俗、生态情形的;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遵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规模生涯本单位相关质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质料,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职员移交,集中治理,任何小我私家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划定不得归档的质料,榨取私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按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吸收。
经档案馆赞成,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划定的移交限期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果真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生涯政府信息的单位治理。移交限期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果真事项的档案凭证档案使用划定治理。
第十六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爆发气构变换或者作废、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凭证划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吸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募捐、购置、代存等方法网络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生涯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治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使用方面相互协作,可以相互交流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团结举行展览,配合研究、编辑出书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设科学的治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使用;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宜档案生涯的库房和须要的设施、装备,确保档案的清静;接纳先进手艺,实现档案治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设健全档案清静事情机制,增强档案清静危害治理,提高等案清静应急处置惩罚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神秘的档案的治理和使用,密级的变换息争密,应当遵照有关守旧国家神秘的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治理。
第二十一条 判断档案生涯价值的原则、保管限期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订。
榨取改动、损毁、伪造档案。榨取私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和小我私家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主要生涯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切合要求或者保存其他缘故原由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清静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可以给予资助,或者经协商接纳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清静的步伐;须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予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募捐主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榨取生意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详细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订。
档案复制件的交流、转让,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使用和数字化等效劳的,应当与切合条件的档案效劳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约定效劳的规模、质量和手艺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举行监视。
受托方应当建设档案效劳治理制度,遵守有关清静保密划定,确保档案的清静。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榨取私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应当建设健全突发事务应对运动相关档案网络、整理、;ぁ⑹褂檬虑榛。
档案馆应当增强对突发事务应对运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使用,为突发事务应对运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议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使用和宣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清静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勉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详细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法按期宣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一直完善使用规则,立异效劳形式,强化效劳功效,提高效劳水平,起劲为档案的使用创立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当。
单位和小我私家持有正当证实,可以使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划定开放使用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可以向档案主管部分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分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效果见告投诉人。
使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凭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事情的需要,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使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生涯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配合认真。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认真,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募捐、寄存档案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可以优先使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当。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宣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赞成,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无权宣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效劳机构等单位和小我私家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宣布。
宣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不得损害国家清静和利益,不得侵占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凭证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订执法、规则、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当。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职员,增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妄想地组织编辑出书档案质料,在差别规模内刊行。
档案研究职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治理的划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勉励档案馆开发使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运动,举行爱国主义、整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生长中华优异古板文化,继续革命文化,生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生长妄想,包管电子档案、古板载体档案数字化效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清静生涯和有用使用。
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接纳步伐包管档案信息清静。
第三十六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起劲推进电子档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营业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泉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古板载体档案具有一律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治理步伐由国家档案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订。
第三十八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古板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切合清静治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吸收的电子档案举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清静性。
档案馆可以对主要电子档案举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认真档案数字资源的网络、生涯和提供使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效劳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分共享使用。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分遵照执法、行政规则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形举行检查:
(一)档案事情责任制和治理制度落真相形;
(二)档案库房、设施、装备设置使用情形;
(三)档案事情职员治理情形;
(四)档案网络、整理、保管、提供使用等情形;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清静包管情形;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事情监视和指导情形。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分凭证违法线索举行检查时,在切合清静保密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装备,查阅有关质料,询问有关职员,纪录有关情形,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明本单位保存档案清静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调解步伐,消除档案清静隐患。爆发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实时向档案主管部分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分发明档案馆和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保存档案清静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清静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分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实时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应当凭证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视检查事情,做到科学、公正、严酷、高效,不得使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或者小我私家隐私。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有关机关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私自提供、缮写、复制、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生意或者不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改动、损毁、伪造档案或者私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予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划定归档或者未必期移交档案,被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七)不按划定向社会开放、提供使用档案的;
(八)明知保存档案清静隐患而不接纳调解步伐,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保存档案清静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爆发档案清静事故后,不接纳抢救步伐或者遮掩不报、拒绝视察的;
(十)档案事情职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使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忠言,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档案效劳企业在效劳历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忠言,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给予忠言,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可以遵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予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私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榨取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分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业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档案事情,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遵照本法制订治理步伐。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